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承揽人因承揽给第三人造成人身损害的,定作人对定做、指示、选任具有过错的,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。无过错,无责任。承揽人因承揽使自己遭受人身损害的,定作人对定做、指示、选任具有过错的,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。无过错,无责任。
《人身损害赔偿解释》第十条,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,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。但定作人对定作、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,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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